明 代政府鼓勵商人輸送米糧等至邊塞而給予食鹽運銷權的制度。 洪武 三年,初行于 山西 大同 ,后普及全國, 弘治 五年廢。
《明史·食貨志四》:“ 有明 鹽法,莫善於開中。 洪武 三年, 山西 行省言:‘ 大同 糧儲,自 陵縣 運至 太和嶺 ,路遠費煩。請令商人於 大同 倉入米一石, 太原 倉入米一石三斗,給 淮 鹽一小引。商人鬻畢,即以原給引目赴所在官司繳之。如此則轉運費省而邊儲充?!蹚闹?。召商輸糧而與之鹽,謂之開中。” 明
陸深 《燕閑錄》:“ 沈存中
《筆談》,載兵部員外郎 范祥 為鈔法,令商人就邊郡入錢四貫八百售一鈔,至 解池 請鹽二百斤,任其私賣,得錢以實塞下,省數(shù)十郡搬運之勞。此即今日開中給引之始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