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.賜予和剝奪。
《周禮·天官·大宰》:“以八柄詔王馭群臣:一曰爵,以馭其貴。二曰祿,以馭其富。三曰予,以馭其幸……六曰奪,以馭其貧?!?鄭玄 注:“幸,謂言行偶合於善,則有以賜予之……奪,謂臣有大罪,沒入家財者?!?span id="vp9vzf7" class="book">《
管子·七法》:“予奪也,險易也,利害也,開閉也,殺生也,謂之決塞?!?br />(2).引申為賞罰。 明 王鳳洲
《綱鑒會纂》卷四四:“ 范華陽 曰:‘今 僖宗 兩無予奪,何以儆 全忠 而服 克用 耶!’”
(3).裁決,裁奪。 北齊
顏之推 《顏氏家訓·省事》:“朝夕聚議,寒暑煩勞,背春涉冬,竟無予奪。” 唐
吳兢 《貞觀政要·納諫》:“ 蜀王 妃父 楊譽 ,在省競婢,都官郎中 薛仁方 留身勘問,未及予奪?!?明
丘浚 《大學衍義補·謹詳讞之議》:“使斷疑獄者,以此為予奪輕重之權度?!?br />(4).褒貶。 宋
周密 《〈癸辛雜識〉序》:“一時之聞見,本於無心;千載之予奪,狃於私意。” 清
嵇璜 《皇朝通志·凡例》:“自諸王及內(nèi)外大臣之例,得請謚者,高下予奪,各如其分?!?/div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