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 賦稅的輸納方式。送納賦稅有固定處所,而以有馀補不足,則移此輸彼,移近輸遠(yuǎn),謂之支移。支移遠(yuǎn)近以戶等高下而定。 宋哲宗 時, 陜西 分三等,鄉(xiāng)村第一、二等戶三百里、第三、四等戶二百里,第五等戶一百里。若非期限緊迫或戰(zhàn)爭急需,允許人戶納腳錢以免支移,成為變相加稅。腳錢亦按等征收,且不斷增重,甚至與正稅相當(dāng)。也有既不免支移,仍須添納腳錢的。 宋
歐陽修 :“今不先制乎國用,而一切臨民而取之,故有支移之賦,有和糴之粟,有入中之粟,有和買之絹……用心益勞而益不足者,何也?制不先定而取之無量也。” 宋
王安石 :“又憂年計之不足,則多為支移、折變以取之,民納租稅數(shù)至或倍其本數(shù)?!?span id="vcpcnrk" class="book">《
宋史·食貨志上二》:“歲賦之物,其類有四:曰穀,曰帛,曰金、鐵,曰物產(chǎn)是也……其輸有常處。而以有餘補不足,則移此輸彼,移近輸遠(yuǎn),謂之‘支移’?!?/div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