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.封建時代科舉考試以律義為內容出試題,叫“試律”。
《新唐書·選舉志上》:“凡明法,試律七條、令三條,全通為甲第,通八為乙第?!?span id="1nnouqa" class="book">《
宋史·選舉志一》:“八年,進士、諸科始試律義十道,進士免帖經。明年,惟諸科試律,進士復帖經?!?br />(2).即試帖詩。 嚴復
《救亡決論》:“超俗之士,厭製藝則治古文詞;惡試律則為古今體。” 姚華
《論文后編》:“排律之長者,韻可累百,是為長排,短則六韻,試律用之。”參見“ 試帖詩 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