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.公正的言論。
《左傳·昭公三年》:“二子曰:‘吾不可以正議而自與也?!?span id="pi5ckjz" class="book">《
漢書·朱博傳》:“初, 哀帝 祖母 定陶太后 欲求稱尊號,太后從弟 傅喜 為大司馬,與丞相 孔光 、大司空 師丹 ,共持正議?!?宋
司馬光 《論橫山疏》:“鄰人竊己之財,己以正議責之可也?!?章炳麟
《序〈革命軍〉》:“然自 乾隆 以往,尚有 呂留良 、 曾靜 、 齊周華 等持正議以振聾俗,自爾遂寂泊無所聞?!?br />(2).謂秉正發(fā)表議論。:“朝臣在位,莫肯正議,翕翕訾訾,更相佐附?!?span id="h6zii6c" class="book">《
三國志·魏志·張邈傳》:“ 袁紹 既為盟主,有驕矜色, 邈 正議責 紹 。”
《新唐書·上官儀傳》:“自 褚遂良 等元老大臣相似屠覆,公卿莫敢正議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