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.古代稱 黃河 自今 潼關(guān) 以下由西向東流的一段為 南河 。
《書·禹貢》:“浮于 江 沱 潛 漢 ,逾于 洛 ,至于 南河 。”
《史記·五帝紀(jì)》:“ 舜 讓辟 丹朱 於 南河 之南?!?張守節(jié) 正義:“ 河 在 堯 都之南,故曰 南河 。
《禹貢》‘至于 南河 是也?!?唐
張說 《喜度嶺》詩:“ 東漢 興 唐 歷, 南河 復(fù) 禹 謀。”
(2). 清 以前 黃河 自今 內(nèi)蒙古 巴彥高勒鎮(zhèn) 以下分為南北二支,南支即今 黃河 正流,當(dāng)時為支流,稱為 南河 。參見“ 北河 ”。
(3). 清 雍正 七年(1729年)改河道總督為 江南 河道總督,掌管防治 江南 (今 江蘇 、 安徽 兩省)境內(nèi)的 黃河 、 運河 、 洪澤湖 、 海口 等。時稱總督為 南河 總督,所管理諸河為 南河 。參見“ 北河 ”、“ 東河 ”。
(4).星名。屬井宿,共三星。
《晉書·天文志》:“南河、北河各三星,夾東井。”參見“ 北河 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