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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語辭典》:著作權法(著作權法)  拼音:zhù zuò quán fǎ
為保障著作人之著作權益,調和社會公共利益,促進國家文化發(fā)展而制定之法律。條文內容系涉著作權、制版權、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及防盜拷措施、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、權利侵害之救濟、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與罰則等。
《國語辭典》:著作權(著作權)  拼音:zhù zuò quán
包含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,屬于無體財產權之一種。著作人格權指公開發(fā)表權、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等三種權利;著作財產權指重制權、公開口述權、公開播送權、公開傳輸、公開上映權、公開演出權、公開展示權、散布權、改作權、編輯權及出租權等。著作財產權,原則上存續(xù)于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后五十年。
《國語辭典》:著作鄰接權(著作鄰接權)  拼音:zhù zuò lín jiē quán
鄰接于著作權的權利。傳統的著作權主要保障著作人心智的創(chuàng)作行為,但表演人、錄音物制作人及廣播機構利用他人的著作重新加以詮釋,由于也花了相當大的心力及投資,是否明文予以保護,各國立法不同。
《國語辭典》:附刻本  拼音:fù kè běn
凡一書附刻在他書的卷后,而其著作人又和所附之書的著作人非一人,在圖書館著錄時,則另提出記其版本,稱為「附刻本」。如《雕菰樓集》中附刻《梅花館集》一卷,《仰簫樓文集》中附刻《經學名儒記》一卷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