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.嘉獎。 唐
白居易 《除盧仕玫劉從周等官制》:“;﹝ 盧仕玫 、 劉從周 等﹞時所稱論,并宜甄奬?!?span id="8mlkq28" class="book">《
舊唐書·憲宗紀下》:“詔毀家徇國故 徐州 刺史 李洧 等十一家子孫,并宜甄奬?!?span id="7wnm8uc" class="book">《
宋史·河渠志一》:“并許詣闕上書,附驛條奏,朕當親覽,用其所長,勉副詢求,當示甄奬?!?br />(2).賞識稱揚。 明
李東陽 《〈桃溪雜稿〉序》:“所作
《京都十景》律詩,精刻有法,為 呆齋 劉公 、 竹嵒 柯公 所甄奬?!?/div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