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.古謂社稷之神。
《管子·侈靡》:“夫事左中國之人,觀危國過君而弋其能者,豈不幾於危社主哉!”
《史記·封禪書》:“於 杜 亳 有三社主之祠、 壽星祠 ?!?span id="zfvb9qn" class="book">《
史記·封禪書》:“ 秦 巫,祠社主、 巫保 、 族纍 之屬; 荊 巫,祠 堂下 、 巫先 、 司命 、 施糜 之屬?!?司馬貞 索隱:“社主,即上文三社主也。”
(2).古謂土地神的神主。 清
王鳴盛 《蛾術(shù)編·說制七·社主》:“
《淮南·齊俗訓(xùn)》云:‘ 有虞氏 社用土, 夏后氏 社用松, 殷 人社用石, 周 人社用栗’,
《五經(jīng)異義》云‘
《論語》“ 夏后氏 以松, 殷 人以柏, 周 人以栗”,謂社主也。’”按,
《淮南子·齊俗訓(xùn)》“ 殷 人之禮其社用石” 高誘 注:“以石為社主也?!?/div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