遣送;打發(fā)。
《元典章·戶部四·官民婚》:“今后在 廣 仕宦官員,若有身故,拋下老小,聽從本處官司,依例起遣還家。”
《元典章·圣政一·撫軍士》:“其臨陣而亡、被病而死者,尤當(dāng)哀憫,例應(yīng)存恤一年者存恤二年,應(yīng)存恤半年者存恤一年,貧難單弱不能起遣者從樞密院定奪優(yōu)恤?!?span id="p8qssl7" class="book">《
續(xù)資治通鑒·宋徽宗政和元年》:“至 臺(tái) 久之,人莫敢以居屋借賃者,暫館僧舍。而郡守以十月之法,每令廂巡起遣,十日輒移一寺?!?/div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