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.古代傳授法律知識的學校。 晉 始置律學博士,轉(zhuǎn)相教授。 后秦 姚興 設律學于 長安 ,召各郡縣散吏入學,成績優(yōu)良者選任郡縣獄吏。 隋 律學隸大理寺, 唐 宋 律學隸國子監(jiān)。
《晉書·石勒載記下》:“參軍 續(xù)咸 、 庾景 為律學祭酒?!?span id="2vvucbn" class="book">《
新唐書·百官志三》:“﹝律學﹞律令為顓業(yè),兼習格式法例。 隋 ,律學隸大理寺,博士八人。 武德 初,隸國子監(jiān)?!?span id="3yfvdhc" class="book">《
宋史·選舉志三》:“律學。國初置博士,掌授法律。 熙寧 六年,始即國子監(jiān)設學,置教授四員。凡命官、舉人皆得入學,各處一齋?!?br />(2).法律學科。 南朝 梁
沈約 :“ 郭恭 以律學通明,仍業(yè)司士?!?/div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