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.木制的假劍。 漢 時(shí)朝服帶劍, 晉 始改用木制,稱班劍、象劍。
《南史·陳始興王叔陵傳》:“及倉卒之際,又命左右取劍,左右不悟,乃取朝服所佩木劍以進(jìn)。” 宋
張淏 《云谷雜記·木劍》:“近世官府騶從所持假劍,以木為之,號(hào)曰木劍。”參閱
《晉書·輿服志》、
《宋史·儀衛(wèi)志六》。
(2).笞刑刑具名。
《遼史·刑法志上》:“凡杖五十以上者,以沙袋決之;又有木劍、大棒、鐵骨朶之法。木劍、木棒之?dāng)?shù)三,自十五至三十?!?span id="vpqowm7" class="book">《
遼史·刑法志上》:“木劍面平背隆,大臣犯重罪,欲寬宥則擊之?!?/div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