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. 北宋 揀汰禁兵,其不任征戰(zhàn)者,減充小分。小分只領(lǐng)半份軍俸,任軍中雜役;其不能勝任者,則放充百姓。 宋
司馬光 :“臣愚伏愿朝廷且依舊法,每歲減禁軍,有不任征戰(zhàn)者,減充小分;小分復(fù)不任執(zhí)役者,放充百姓?!?span id="26j28zi" class="book">《
宋史·兵志八》:“﹝ 熙寧 四年﹞七月,手詔:‘揀諸路小分年四十五以下勝甲者,升以為大分,五十已上愿為民者聽?!?br />(2).少量。 宋 灌圃耐得翁
《都城紀(jì)勝·酒肆》:“大抵店肆飲酒,在人出著如何。只如食次,謂之下湯水。其錢少,止百錢五千者,謂之小分下酒?!?/div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