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詞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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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類詞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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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類詞匯
(續(xù)上)
最高法院
公開審理主義
證據裁判主義
巡回審判
戰(zhàn)犯法庭
偽證
觀護人
公訴權
保護狀制
地方法院
陪審團
事實審
寄押
合議庭
裁判所
《國語辭典》:
最高法院
拼音:
zuì gāo fǎ yuàn
為全國最高級的審判機關,設于國民政府所在地。不服第一審及第二審的訴訟案件,可上訴該院判決。地位性質相同于舊時的大理院。
分類:
全國
高級
審判
機關
國民政府
所在地
《國語辭典》:
公開審理主義(公開審理主義)
拼音:
gōng kāi shěn lǐ zhǔ yì
法院審判時,一任當事人、訴訟關系人以外的第三人到場旁聽的主義。
分類:
法院
審判
一任
當事人
訴訟
關系人
三人
到場
旁聽
主義
《國語辭典》:
證據裁判主義(證據裁判主義)
拼音:
zhèng jù cái pàn zhǔ yì
法院在審判時,必須依蒐集所得的證據來作判斷,如果沒有證據,不能光靠推斷就認定一個人犯罪,此即稱為「證據裁判主義」。
分類:
法院
審判
必須
蒐集
判斷
《國語辭典》:
巡回審判(巡回審判)
拼音:
xún huí shěn pàn
法官定期在各地開庭,審理民、刑訴訟的審判方式。英法皆有此制。
分類:
法官
官定
定期
開庭
審理
理民
訴訟
審判
《國語辭典》:
戰(zhàn)犯法庭(戰(zhàn)犯法庭)
拼音:
zhàn fàn fǎ tíng
專為審判戰(zhàn)犯所設立的國際法庭。國際戰(zhàn)犯法庭有權指控某些組織、團體或個人的罪行,并加以審判,而被告也有事先獲得起訴書副本及聘請辯護律師等權利。歷史上最著名的戰(zhàn)犯法庭成立于西元一九四五年第二次世界大戰(zhàn)后的紐倫堡大審(Nuremberg trials),主要的審判對象為德國納粹分子,可惜因缺乏先例及審判過程的公平性受到質疑,故此一案例并未得到一致認同。
分類:
審判
設立
國際
指控
組織
團體
個人
罪行
《國語辭典》:
偽證(偽證)
拼音:
wèi zhèng
法院審判案件或檢察官偵查時,證人、鑒定人、通譯,對于有關案情的重要事項作虛偽的供述,并且已經完成具結程序以擔保所陳述之內容均屬真實者;偽證罪最重可以判處七年有期徒刑。
分類:
法院
審判
判案
案件
檢察官
偵查
鑒定人
通譯
《國語辭典》:
觀護人(觀護人)
拼音:
guān hù rén
配置于少年法庭辦理審訊前的調查、分析及審判后的保護、管束等業(yè)務的專任人員。
分類:
配置
少年法庭
辦理
審訊
調查
分析
審判
保護
管束
業(yè)務
專任
任人
人員
《國語辭典》:
公訴權(公訴權)
拼音:
gōng sù quán
檢察官代表國家,依公訴請求法院審判及科刑的權利。
分類:
檢察官
國家
公訴
請求
法院
審判
權利
《國語辭典》:
保護狀制(保護狀制)
拼音:
bǎo hù zhuàng zhì
凡受不法羈押時,得由本人或親友請求法院以保護狀提交正式法庭審判的制度。創(chuàng)始于英國。
分類:
不法
羈押
由本
本人
親友
請求
法院
保護
提交
正式
式法
法庭
庭審
審判
制度
《國語辭典》:
地方法院
拼音:
dì fāng fǎ yuàn
原則上為民事、刑事之第一審審判機關。設于直轄市或縣市地方。
分類:
地方法院
原則
民事
刑事
第一審
審判
機關
《國語辭典》:
陪審團(陪審團)
拼音:
péi shěn tuán
歐美司法制度,在審判程序進行前,由不特定公民組成的團體參與審判,為一種公民義務,各國關于成員人數(shù)與參與方式之規(guī)定各有不同。
分類:
歐美
司法
法制
制度
審判
程序
序進
行前
不特
公民
團體
參與
《國語辭典》:
事實審(事實審)
拼音:
shì shí shěn
法院審判訴訟案件,注重證據的調查及事實的認定,因其所審理者兼括事實問題及法律問題,故稱為「事實審」。
分類:
法院
審判
訴訟
訟案
案件
注重
調查
及事
事實
認定
《國語辭典》:
寄押
拼音:
jì yā
將人犯暫時寄放押宿。如:「今晚是趕不回臺北了,只好將人犯暫時寄押在本地的警察局?!?/div>
分類:
審判
罪犯
暫時
拘禁
蒲劇
《國語辭典》:
合議庭(合議庭)
拼音:
hé yì tíng
為「獨任庭」之相對概念。指有三人以上之法官出庭共同審理訴訟案件,稱為「合議庭」。一、二審法院的合議庭,都由三位法官組成,以庭長為審判長,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,另一庭員為陪席法官;三審法院的合議庭則由五位法官組成,包括一位審判長和四位法官。
分類:
審判
人員
共同
審理
案件
《漢語大詞典》:
裁判所
審判案件的場所。
《孽?;ā?/span>第十五回:“后來虧了幾個近衛(wèi)兵有本事,死命把炸彈奪了下來,才把她捉住。如今發(fā)到裁判所訊問去了。”
分類:
審判
判案
案件
場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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