沒入官府充當(dāng)奴隸的罪犯家口或俘虜。
《魏書·李平傳》:“ 平 先為尚書令 高肇 、侍御史 王顯 所恨,后 顯 代 平 為中尉, 平 加散騎常侍, 顯 劾 平 在 冀州 隱截官口, 肇 又扶成其狀,奏除 平 名?!?a class='poemCommentLink' target='_blank'>《周書·明帝紀(jì)》:“ 元 氏子女自坐 趙貴 等事以來,所有沒入為官口者,悉宜放免。”
《周書·武帝紀(jì)上》:“﹝ 建德 元年﹞冬十月庚午,詔 江陵 所獲俘虜充官口者,悉免為民?!?span id="z9anwu9" class="book">《
資治通鑒·陳臨海王光大二年》:“甲申,詔:‘所在百工細(xì)作,悉罷之。 鄴下 、 晉陽 、 中山 宮人,官口之老病者,悉簡(jiǎn)放?!?胡三省 注:“官口,罪人家口沒官為奴婢者?!?span id="zimqocl" class="book">《
續(xù)資治通鑒·元明宗天歷二年》:“辛未,中書省言:‘近籍沒 奇徹 家,其子年十六,請(qǐng)令與其母同居;仍請(qǐng)自今臣僚有罪籍沒者,其妻、其子,他人不得陳乞沒為官口。’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