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.古代戶籍制度。百姓以五戶為伍而相保,故名“五?!?。
《周禮·地官·大司徒》:“五家為比,使之相保。” 清
袁枚 《隨園隨筆·雜記》:“讀 歐公
《杜杞墓志》稱 閩 俗貪嗇,有老而生子者,父兄多不舉,慮分家產(chǎn)故也。 杜公 上書請立五保,俾民相察,有犯者置之法?!?br />(2). 宋 王安石 變法,于 熙寧 三年實行保甲制,十家相保,一人為長,相互檢察;五保為一大保。 宋
蘇軾 :“自祖宗已來,每有赦令,必曰凡欠官物,無侵欺盜用、及雖有侵盜而本家及五保人無家業(yè)者,并與除放。”參閱
《宋史·兵志六》。
(3).合作化后的農(nóng)村,對無依無靠無勞動能力的人實行保吃、保穿、保燒(燃料)以及兒童保教、老人死后保葬的制度,簡稱為“五?!?。 張峻
《家鄉(xiāng)夜曲》:“像他老那大年紀(jì),又是獨身漢,應(yīng)該享受五保?!?/div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