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 清 時規(guī)定每年小滿后十日起,至立秋前一日止(立秋在六月內(nèi)者以七月一日止)以天氣炎熱,凡流徙、笞杖,例從減等處理,稱為“熱審”。其制始于 明 永樂 二年,初止決遣輕罪,命出獄聽候。至 成化 時始有重罪矜疑,輕罪減等,枷號疏放諸例。 清 代沿襲。
《古今小說·滕大尹鬼斷家私》:“小人因他熱審時節(jié),哭訴其冤?!?span id="1msnf5p" class="book">《
明史·舒化傳》:“四年熱審,請釋纍臣 鄭履淳 、 李芳 ;及朝審,又請釋 李已 ,皆得宥?!?span id="q7aqfpd" class="book">《
清史稿·世祖紀二》:“﹝十年五月﹞庚辰,定熱審例?!?清 鄒容
《革命軍》第二章:“即比以九幽十八獄,恐亦有過之無不及,而賊 滿 人方行其農(nóng)忙停訟、熱審減刑之假仁假義以自飾。”參閱
《明史·刑法志二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