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. 明 末為練兵所需軍餉而征收的一種苛稅。 崇禎 十二年下令抽練邊兵和加練民兵,于是加征田賦每畝練餉銀一分,全國共征收七百三十萬兩。與 遼 餉、剿餉當時并稱為“三餉”。見
《明史·食貨志二》。 清 趙翼
《廿二史札記》卷三六:“﹝ 崇禎 ﹞十二年餉盡而賊未平,於是又從 嗣昌 及督餉侍郎 張伯鯨 議,勦餉外又增練餉七百三十萬。” 清
魏源 《圣武記》卷十一:“ 明 之末年,加練兵十有八萬, 遼 餉、剿餉、練餉,至千有七百餘萬,弊亦同之?!?br />(2). 清 代練兵的軍需費用。
《清史稿·兵志三》:“兵部諸臣會議,以 同治 初年創(chuàng)議練兵,京師神機營及 直隸省 六軍,別籌練餉,特立營制。”
《清史稿·兵志三》:“﹝ 同治 ﹞九年, 曾國藩 於 直隸省 增募馬勇千人,分為四營,原有額兵,增足萬人,分練馬隊、步隊,奏定各營哨之制,及底餉、練餉、出征加餉之制,為北方重鎮(zhèn)?!?/div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