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時朝聘賓客,不得按時返回的,主人供給其飲食,叫做“稍禮”。
《周禮·天官·漿人》:“共賓客之稍禮?!?鄭玄 注:“稍禮,非飧饔之禮,留閒,王稍所給賓客者?!?孫詒讓 正義:“ 賈 彼疏謂以其賓客之道,十日為正,行聘禮既訖,合歸,一旬之內(nèi),或逢兇變,或主人留之,不得時反,即有稍禮。蓋凡朝聘賓客,始至則有飱,既行,禮則有饔;若其有事,留閒,則別給稟食,其禮殺於飧餼。蓋有米穀酒漿而無牲牢。” 宋
王安石 《周官新義·天官·漿人》:“共賓客之稍禮,則若庖人繼肉,廩人繼粟,稍給其物也?!?/div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