見臺灣保甲連坐法感題 清末民國初 · 洪繻
七言律詩
是時(shí)再編立保甲法五十馀條,皆系輕微之事而罰金數(shù)十以上、數(shù)百以下。一家犯法,罪及一甲十馀家。其法系由日官杜撰,而強(qiáng)令百姓蓋印,托為民間自立治法云。
商鞅死后無罪魁,今見東邦煬死灰。
秦法每甘駢戮盡,苗刑又見罰鍰來。
朱儒處處埋坑坎,烏鬼家家養(yǎng)禍胎
竟島拌將人物敝,雞棲連柵不須哀。
⑴ 作者注:「『人語朱儒』,陸詩句也;『烏鬼』,《杜詩注》:『一作姜神,一作豕也?!簧w放牛羊犬豕于路者,亦立有罰鍰法云?!咕幷甙矗骸溉苏Z朱儒」疑為「人語朱離」之誤,見陸游〈南定樓遇急雨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