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仲鳴治師召亨甫賓之同過得復字 明 · 陸釴
押詞韻第十五部
(春初,聞賓之以詩止詩,不覺失笑,乃戲以《八止詩》簡之,而賓之遂有雞酒之約。予初未嘗止詩,亦不承約,姑俟其破戒。未幾,賓之果渝約,予乃征前物,賓之以詩分理不能直,因歸咎于鳴治、師召督責之過,令各助費,二公欣然從之,實閏二月二十六日也。是日退朝,遇明仲、孟陽于直廬,約當俱來。已而明仲果來,亨甫近予舍,亦為予至。分韻賦詩,凡得六首。退而羅、李二公皆有紀述,復有校讎,增予卷軸。是雖一時之戲談,然他日林壑之間發(fā)而視之,有不勝其感者矣。丁酉歲六月九日雨中病逸識。)
李君愿有攜,陳謝欣迫促。
開門候軒車,羅張亦相逐。
展席蔽我軒,衣袂頗連屋。
往事一笑中,閑言坐成福。
止吟惜幽情,折翰不遠復。
為謀知未諧,破戒誨不速。
向來馳數(shù)箋,空費兩家仆。
猶憐君子爭,勝負各清淑。
暮雨過西山,清風動遐谷。
盤飧愧交情,終宴無余馥。
但喜有文辭,明珠動成掬。
人情苦難常,世事易反覆。
所嗟二三子,慰我頗暄燠。
何當維白駒,于此看信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