① 紹興十三年,初舉郊祀,命學士院制宮廟朝獻及圜壇行禮、登門肆赦樂章,凡五十有八。至二十八年,以臣僚有請改定,于是御制樂章十有三及徽宗元御制仁宗廟樂章一,共十有四篇。馀則分命大臣與兩制儒館之士,一新撰述,井懿節(jié)別廟樂曲,凡七十有四,俱匯見焉。
陽丘其高,神祇并位。
既奠厥玉,既奉厥醴。
亦有嘉德,克相毖祀。
旨酒載爵,以成熙事。
⑴ 原注:終獻同,止易“再(載)酌”為“三酌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