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物:沈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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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物簡介

中國歷代人名大辭典
【介紹】: 明浙江會稽人,字小霞,號叔成。
沈煉子。
以父蔭補(bǔ)官,仕至云南鶴慶知府。
工畫墨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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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介紹】: 明山東日照人。
嘉靖間以任俠得罪,戍保安。
沈鍊疏言嚴(yán)嵩父子罪,謫戍,編管保安,鳳與之交善。
死,鳳設(shè)計護(hù)送沈鍊妻及幼子還浙,得免滅門之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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朱天俸(1516年—?
),字子學(xué),號一槐,忠義后衛(wèi)軍籍直隸大名府浚縣人。
嘉靖十六年(1537年)丁酉科順天鄉(xiāng)試第七名舉人,二十六年(1547年)中式丁未科會試第一百九名,二甲第八十二名進(jìn)士。
歷官戶部主事、郎中、山東按察司僉事、山西布政使司參議、山西按察司副使。
隆慶元年(1567年)因嘉靖中審訊錦衣經(jīng)歷沈鍊一案,被認(rèn)為是嚴(yán)嵩黨羽,被逮捕至京問罪,二年(1568年)二月與僉事許用中并被免死,發(fā)邊衛(wèi)充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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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生卒】:1518—1588 【介紹】: 明蘇州府常熟人,字廷裸,號雨亭。嘉靖三十五年進(jìn)士。授江西永豐知縣。擢刑科給事中。請錄用建言廢斥者,忤帝,廷杖除名。隆慶初起吏科,擢太常少卿。高拱惡瓚為徐階所引,以“浮躁”謫洛川丞,不赴。萬歷中張居正死后,起為會稽縣丞,累官刑部左侍郎。卒謚莊靖。有《濟(jì)美集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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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瓚(1518年—1588年),字廷祼,號雨亭,直隸蘇州府常熟縣(今江蘇省常熟市)人,明代政治人物。
嘉靖二十五年(1546年)丙午科應(yīng)天鄉(xiāng)試第二十一名舉人,嘉靖三十五年(1556年)中式丙辰科會試第一百七十名,三甲第一百七十五名進(jìn)士。
刑部觀政,授江西永豐縣知縣,治最,四十年九月擢刑科給事中。
彈劾罷免嚴(yán)嵩馀黨祭酒王才、諭德唐汝楫。
四十一年十一月升刑科右給事中,四十二年四月遷刑科左給事中,疏陳黜遺奸、采遺賢二事,彈劾文選司郎中南軒,請錄建言廢斥者。
世宗震怒,命錦衣衛(wèi)將陳瓚廷杖六十,除名為民。
隆慶元年(1567年)正月,起為吏科左給事中,疏請追恤楊最、楊爵、羅洪先、楊繼盛,并誅奸黨之殺沈鍊者,獲準(zhǔn),楊順、路楷皆被捕治罪。
同年十二月,擢太常寺少卿。
高拱因陳瓚為徐階所引薦而不滿,陳瓚已移疾歸里,以“浮躁”為由被謫為洛川縣丞,不赴。
萬歷年間,由于徐階之故,高拱及張居正任首輔均不召其出山。
居正死后,始以薦起會稽縣丞,升漳州府推官,累官南京禮部郎中,十一年十一月升南京通政使司右參議,十二年四月升太常寺少卿,七月升通政司右通政,轉(zhuǎn)左通政,十三年六月升南京太常寺卿,九月改都察院右副都御史、協(xié)理院事,十四年二月升刑部右侍郎,十五年十一月改刑部左侍郎,十六年卒于官,享年七十一,十七年四月賜祭葬,贈右都御史,三十一年追謚莊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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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介紹】: 明山東汶上人。嘉靖二十九年進(jìn)士。官御史。俺答攻破應(yīng)州四十余堡,宣大總督楊順縱吏士殺良民冒功,楷初奏上,后受楊順賄、承嚴(yán)嵩囑,遂盡易前奏。事發(fā),降邊方雜職。又因嚴(yán)嵩力,累遷戶部主事,坐貪縱削職。隆慶初被追劾論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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路楷,字子中,山東兗州府東平州汶上縣人,民籍。
山東鄉(xiāng)試第八名舉人。
嘉靖二十九年(1550年)中式庚戌科會試第六十三名,三甲第一百二十六名進(jìn)士。
授揚州府推官,擢任監(jiān)察御史。
嘉靖三十六年(1557年),嚴(yán)世蕃遣路楷和宣大總督楊順羅織罪名,誅殺沈鍊。
同年十月因受賄被逮治,三十七年閏七月降為邊方雜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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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生卒】:1525—1560 【介紹】: 明浙江永嘉人,字有功。
張璁子。
以恩入太學(xué),蔭授中書舍人,進(jìn)尚寶司丞。
以營護(hù)沈煉,為嚴(yán)世蕃所忌恨。
官至太仆寺丞,暴疾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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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歷代人名大辭典
【生卒】:1540—? 【介紹】: 明江西臨川人,字汝德,號繼峰。嘉靖三十八年進(jìn)士。隆慶初,官刑科給事中,諫用中旨定罪及廠衛(wèi)密察部院諸官事。萬歷中,官至刑部尚書,輯嘉靖三十四年以后事例與刑名相關(guān)者為《問刑條例》。卒謚莊僖。又有《刑書會據(jù)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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舒化(1539年—1589年),字汝德,號繼峰,江西承宣布政使司撫州府臨川縣(今江西省撫州市)人,嘉靖己未進(jìn)士。
萬歷間官至刑部尚書。
卒謚莊僖。
江西鄉(xiāng)試第二十六名舉人。
嘉靖三十八年(1559年)中式己未科三甲第十四名進(jìn)士,授職湖廣衡州府推官,改任鳳陽府推官,候補(bǔ)升戶科給事中。
隆慶元年(1567年),任刑科右給事中。
隆慶三年,改任兵科右給事中、戶科左給事中、刑科都給事中。
隆慶四年(1570年),請求釋放被囚禁的大臣鄭履淳、李芳,等到朝廷會審,又請求釋放李巳,幾人都得到寬恕。
當(dāng)時高拱執(zhí)政,路楷、楊順因處決沈鍊而判死罪。
高拱想改變路楷處境,稱楊順是禍?zhǔn)祝瑮铐樚幩?,路楷可以不死?div id="yu2w0uu" class='inline' id='people_51260_1_9_comment'>
舒化將獄案文件向高拱展示說:“白蓮教案中本無沈煉姓名,而由路楷加入。
故路楷確是禍?zhǔn)住?div id="qmwygew" class='inline' id='people_51260_1_11_comment'>
”高拱又提議寬恕方士王金等人罪過,舒化稱:“這是先帝的遺詔,假如想免罪,應(yīng)該怎么解釋?
”與高拱意見相抵,被貶出京城,任陜西參政,他因此上疏乞歸。
萬歷三年(1575年),出任山西按察使。
萬歷五年,改任河南按察使。
晉升為太仆少卿,又因病回鄉(xiāng)。
再由南京大理卿召至京師,任刑部左侍郎。
任內(nèi),云南、緬甸反叛平定,皇帝親臨午門樓察看俘虜。
舒化宣讀奏詞,聲音洪亮,抑揚頓挫,萬歷帝非常賞識。
遇上刑部尚書空缺,皇帝親擬詔令錄用舒化。
舒化上奏稱:“陛下的仁慈出自天性。
知府錢若賡、知州方復(fù)乾因為酷刑而死于戍邊。
請求申命大小臣僚,讓他們各自遵守律法條例,不要濫施酷刑。
大明律》一書,高皇帝在兩廂房中閱覽,親手更改、審定。
現(xiàn)在還沒有經(jīng)過詳細(xì)審議的案子就命令從重治罪,已經(jīng)審定了的案子又下詔指令加罪而后斬殺,這就是說律法不值得為根據(jù)。
去年冬天不時下雨下雪,災(zāi)異頻繁出現(xiàn),過錯就在此處。
”皇帝下優(yōu)詔答復(fù)他。
遇上續(xù)修《會典》,于是他編輯了嘉靖三十四年以后事例與刑法名稱相關(guān)的案子三百八十二條,上奏皇帝。
皇帝下詔將它告示朝廷內(nèi)外。
萬歷十四年(1586年),舒化應(yīng)詔陳言。
請求皇帝「清獄訟,速訊讞,嚴(yán)檢驗,禁冤濫」,而以恪守天條、安撫百姓、回歸本源的圣心,得到皇帝嘉納。
神宗顧慮臣子欺罔,間或有人揭發(fā),就派遣官吏去加以逮捕,搜取證據(jù),文書累疊積壓。
舒化稱:“主上治政法則貴在抓住綱要,不應(yīng)當(dāng)侵?jǐn)_有司;徒然使人將過失歸咎于皇上,而下屬反而借機(jī)掩飾過失。
”潞王府的小校因事被兵馬司吏目鞭笞,皇帝惱怒,將吏目逮捕,投入詔獄,拷打致死,又將七名捕卒治罪。
舒化為此爭辯。
皇帝下詔將為首的一人治罪,其余皆得寬宥。
次年京察,南京科道抨擊舒化。
于是他多次上疏請求回鄉(xiāng),神宗不允。
遇上考察囚犯的事,他又開始辦公。
宦官中的貴人傳達(dá)皇帝的旨意要寬恕三十多名死囚,舒化爭辯主張不寬恕。
詔令最后依從了他的建議。
不久他稱病重,于是回到家鄉(xiāng)。
萬歷十七年(1589年)卒,朝廷追贈太子少保,賜謚莊僖。